
当前贷款中介运作已经呈现公司化运作,即以公司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中介服务合同,但我国现在公司成立与注销手续较为简单,这大大降低贷款中介违法成本。
为此,大家在与贷款中介打交道的过程中,一定要更加注意,除了中介费之外,贷款中介收费明目也是不少的,比如以控制贷款风险为明目的贷款保证金就要小心到时候收不回来。
2024年1月24日,广州某有限公司(注:麦某为公司唯一股东)为原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注:2024年2月29日,广州某有限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融资合同》)
2024年1月31日,通过广州某有限公司中介服务,甲银行向王某发放装修贷款10万元。为此,王某向该公司支付了服务费0.5万元以及保证金1.8万元。
广州某有限公司在未正常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已于2024年9月6日进行注销。
2025年1月31日,王某全部归还上述贷款。
因无法收回保证金1.8万元,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某有限公司归还保证金,同时姜某作为唯一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王某同意扣取保证金中的3000元行为,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此,对于王某要求广州某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万元,予以支持;因广州某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故作为其股东的麦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即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即被告麦某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麦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麦某的财产,故麦某依法应对广州某有限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对于王某要求麦某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三言两语
相对其他类似案件,上述案件把贷款中介公司的唯一股东给加进来啦,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案例,也给从事贷款中介的个人一定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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